为了保证研究生本人基本生活需要,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,全面发展,根据国家教委、财政部【1996】85号《关于提高的通知》文件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一、评审对象
  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。
  二、评审条件
  1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  2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;
  3、勤奋学习,努力掌握专业知识,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。
  三、发放时间与标准
  1、发放时间:每月10日;
  2、每人最高金额为270元;
  3、按每年10个月发放,2月和8月为放假时间不发放奖学金。
  四、停发处理
  1、违反校纪、校规者,按下列情况处理
  (1)在研究生中开展的各项集体活动中或课程教学过程中有缺席者,均按旷课算,旷课一次,当月的奖学金扣发10%,依次累计。
  (2)违反校纪受到通报批评者,当月的奖学金扣发50%。
  (3)受记过以下处分者,按情节停止享受1~2个月;
  (4)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,取消享受普通奖学金资格。
  若当月奖学金已发放,将顺延至下个月扣发。
  2、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;
  3、普通奖学金发放到研究生规定学制结束的月份为止,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;
  4、出国(境)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,出国(境)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;
  5、停发期结束后,本人须向所在院(系、所)提出恢复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申请,报研究生处审批后,方能恢复发放。